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本条是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严格限定了基金的支出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别与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的支付。为预防基金流失,条例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合、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作用与功效。因此,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本条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关于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含行政纪律、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纪律责任,即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员工违法失职行为,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的惩处手段。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受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能晋升薪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减少一个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按减少两个以上职务的规范重新确定职务和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并不能重新被录用。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的员工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办机构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员工违反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对国家行政机关员工行政处分的规定实行。
2.关于刑事责任。
本条禁止的行为是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打造的社会保险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是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资金形成的基金,基金由政府指定的经办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基金全部存入国家打造的财政专户。基金的性质是公共财产,不同于某个用人单位所有些资金,也有别于救灾、救济、防汛等特定款物。因此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而应适用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以下结合条例规定,对挪用公款罪作进一步讲解: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小、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看是特殊主体,即需要是国家员工。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员工,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这里所称的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主如果国家机关员工所进行的职务活动。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职员,与其他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员工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是大概直接接触基金的有关职员,一般是主管、经管、经手的职员。现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员主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员工与经办机构的职员。上述职员挪用基金的,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